事實經過
A因為接獲朋友的電話,說被人帶走希望A能來幫忙喬事,到場後A將朋友帶去醫院就醫,之後卻遭地檢署傳喚偵查,甚至遭起訴共同強盜。
A遭地檢署起訴後,擔心自己面臨刑事責任,才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本案A涉及強盜罪,但經律師審判時交互詰問多位證人後,主張A真的只是被找去喬事,並帶被害人就醫,故應該要判決無罪。
結果
適用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