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美1年前繼承媽媽一棟房子,繼承登記完成後,發現房子上面在20多年前遭親戚惡意設定抵押權,現在小美希望將房子出售,請求該親戚協助塗銷抵押權,親戚卻稱媽媽多年前曾向他借款,但親戚卻無法提出任何借款證明,小美詢問律師該如何處理。
律師主張
結果
訴訟程序過程中,該名親戚確實無法提出交付借款、或是與小美媽媽成立借貸契約之證據,又加上本案債權請求權已罹逾15年時效,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又再經過5年未曾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已消滅得以塗銷,本案順利取得勝訴判決,小美也順利前往地政事務所塗銷該筆扺押權之登記。
適用法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