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美在網路交友APP上認識帥氣又幽默的小明,兩人相談甚歡,很快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某天小明表示他之前有借朋友錢,朋友要用匯款的方式還錢給他,但小明自己的銀行帳戶因為欠銀行錢所以不能使用,因而向小美借用銀行帳戶,幫忙收受款項,小美收到匯款後便全數領出交給小明。過沒幾天小美就發現自己銀行帳戶被凍結而無法使用,小美趕緊聯絡銀行才得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小美隨即聯繫小明,小明卻如同人間蒸發般找不到人,過沒多久又收到警察通知要作筆錄的消息,小美焦急的不知如何是好,趕緊找上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主張
結語
現今社會詐騙集團無所不在,銀行帳戶為個人自身重要物品,切記不得隨便借予他人幫忙收受款項,否則很有可能淪為詐騙集團的車手,而背上詐欺及洗錢之罪名。
適用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