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男與B男為兄弟,一日兩人因細故發生爭吵,隨B男就在B男住處的樓下大廳,開始毆打A男,導致A男多處傷勢,最後大樓保全報警,B男看見警察來之後,還故意自摔製造傷勢,雖然該大廳有監視器,確實也拍到B男毆打A男,A男也至是全程抱頭防禦,但因為該大樓兩名保全聲稱有看到A男也有打B男,導致A男也被起訴。
律師主張
結果
經過對質詰問後,發現二位保全所述之證詞有所出入,且所保全所描述之場景也與監視器畫面所拍攝不符,最後法官不採納該二位保全之說詞,宣告A男無罪。
適用法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