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包或業主不付錢怎麼辦?

返還工程款

承辦律師 – 林芥宇 律師

事實經過

B建設公司因標到一校園之空調工程,所以發包部分工程予A建設公司,並有約定價值200萬之總價承攬契約,A建設公司全部做完後,業主跟B建設公司要求更改設計,故B建設公司要求A建設公司拆除部分項目並有新增部分項目,A建設公司皆一一完成,最後B建設公司主張A建設公司有部分項目未施作,所以拒絕給付尾款。

律師主張

  • 本案之承攬契約類型是總價承攬契約,A建設公司既已完成全部工程項目,B建設公司自應依照契約付錢。
  • 基於債之相對性,業主與B建設公司有何設計更改,並不因此影響A建設公司與B建設公司間之工程契約。
  • 傳喚當時工地主任,作證當時施工項目是否有所更改。

結果

證人成功證明業主確實有變更設計,所以B建設公司依然要依照契約,付給A建設公司剩餘之工程款,只是新增工程款之部分,因為A建設公司無法具體說明新增了何種項目或是工程範圍,所以法官不許。

適用法條

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