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倒垃圾,違法?成功爭取易科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累犯成功爭取易科罰金

承辦律師 – 賴柔樺 律師

事實經過

A從事裝修業,某日晚間剛結束業主家的裝修作業,但因業主要求A須將裝修後的剩餘廢料立即清走,A只好利用其租來之貨車將廢料等物搬上貨車,不過因為是夜間已經找不到處理廠能處理廢料,因此在其他工人的提議下去南投山區將廢料丟棄。
不久,A收到警察、環保局等通知,告知A因為丟棄一般事業廢棄物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後續將面臨刑責…。A趕緊找賴柔樺律師求助…

律師主張

經過律師主張雖然A是累犯,但A後續努力將廢棄物清理完畢,並經律師跟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讓A得已繳納罰金免除牢獄。

結果

  • 法官最終判決6月得易科罰金。
  • 在這類型的案件之中,最好的處理方式是盡量將廢棄物清理完畢,但因A有前科在身,無法爭取緩刑,只好委由律師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適用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 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