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朋友竟遭起訴強盗罪?無罪!

承辦律師 – 盧健毅 律師

事實經過

A因為接獲朋友的電話,說被人帶走希望A能來幫忙喬事,到場後A將朋友帶去醫院就醫,之後卻遭地檢署傳喚偵查,甚至遭起訴共同強盜。
A遭地檢署起訴後,擔心自己面臨刑事責任,才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本案A涉及強盜罪,但經律師審判時交互詰問多位證人後,主張A真的只是被找去喬事,並帶被害人就醫,故應該要判決無罪。

結果

  • 最終一審法官採信A是被害人找去幫忙,與本案其他被告無關,故予以無罪判決。
  • 發生強盜案件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協助,整理有利的資料並,並完整陳述給法官,才能爭取到最有利之判決。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328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