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突然來討債

返還借款-勝訴

承辦律師 – 林芥宇 律師

事實經過

A女於民國110年7月間,突然收到銀行發來的扣薪命令,銀行稱A女於民國90年間有向他們借錢,後來欠錢不還,並且在110年5月間,明明知道A女沒有住在戶籍地,還故意將支付命令寄到A女的戶籍地,讓A女錯過異議期間的期間。

律師主張

  • 先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因為支付命令已經修法,其並無如判決之確定力,故我方直接針對該筆債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A女雖然有借錢沒錯,但是銀行超過15年沒有請求,所以A女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 阿榮已依照契約內容合法解除契約,因此無須給付任何費用。

結果

法院認定本案債權已超過時效,所以判決認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A女也不必再被扣薪。

適用法條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