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卻無法看小孩?成功定探視時間!

承辦律師 – 盧健毅 律師

事實經過

A與老公離婚後,因為覺得A身體不好,無法單獨扶養小孩,所以兩人約定由老公負責小孩的監護權,之後A卻沒辦法經常探視小孩。A因為擔心未來無法定時探視小孩,因此來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 本案A的老公不斷阻礙A探視小孩,應是不友善父母的行為。
  • 為了保障A跟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故要求定時會面交往。

結果

  • 本件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安排雙方調解,經由律師的努力,終於說服對方接受A的探視方案。
  • 有監護權問題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協助,整理有利的資料,律師跟當事人共同討論對兩造及小孩最好的探視方案。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