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買毒品竟遭起訴販賣二級毒品罪?得易科罰金!

承辦律師 – 盧健毅 律師

事實經過

A因為接獲朋友的電話,希望A幫忙取得二級毒品,因A欠朋友人情變幫朋友買了毒品後再轉交給朋友。後A遭地檢署起訴販賣二級毒品罪,擔心自己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才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本案A涉及販賣毒品罪,但實際上A只是幫忙朋友取得毒品,故應該要變更法條為幫助吸食罪。

結果

  • 最終一審法官採信A只是幫忙取得毒品,並未有販賣的行為,故予以輕判。
  • 發生毒品案件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協助,整理有利的資料並,並完整陳述給法官,才能爭取到最有利之判決。

適用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