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因為接獲朋友的電話,希望A幫忙取得二級毒品,因A欠朋友人情變幫朋友買了毒品後再轉交給朋友。後A遭地檢署起訴販賣二級毒品罪,擔心自己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才尋求律師的幫助。
律師主張
本案A涉及販賣毒品罪,但實際上A只是幫忙朋友取得毒品,故應該要變更法條為幫助吸食罪。
結果
適用法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