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我愛人錢,但她竟然不愛我

詐欺罪提告-被告有罪

承辦律師 – 林芥宇 律師

事實經過

B女為酒店小姐,但A男依然一往情深,與B女談戀愛,兩人戀愛期間,B女聲稱家裡有人要手術、爸爸有欠債等等,A男前前後後給了B女200多萬,隨後B女就表示分手,從此了無音訊。

律師主張

  • 雖然目前實務上,你如果因為愛一個人而給他錢,是不會成立詐欺罪的。
  • 但因為B女在跟A男開口要錢的時候,B女所使用的理由都是編造的謊言,並且從A男與B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確實也有相關的證據。

結果

地檢署認定B女使用編造的故事向A男借錢,成立詐欺罪,並且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有罪。

適用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