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來逛街,真的沒有偷東西

承辦律師 – 王銘柏 律師

事實經過

小煜在109年6月的某日下午,於台北市三創生活園區一樓逛街時,經過一家連鎖眼鏡店,進去閒晃後,沒有購買任何物品就離開,沒想到一周後接到警方通知,表示店家發現有一支黑色太陽眼鏡(價值6,800元)被偷,觀看監視錄影畫面後,認為小煜在失竊當天有接近該太陽眼鏡的櫃位,涉嫌重大,因此向警方提告。

律師主張

  • 店內監視器過於模糊,無法證明小煜有竊取太陽眼鏡的行為。
  • 小煜無前科,於監視器畫面指控之竊盜行為發生後,完全無慌張表現,仍持續至二樓逛街達一小時許,與一般人竊取物品後想要立刻離開現場的情形不符。
  • 店家稱每月盤點一次,但沒辦法確定是不是小煜來訪的那天失竊的,因此極有可能是他人竊取,或是店家自己遺失的。

結果

法院認同王律師的辯護主張,認定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小煜確實是竊取太陽眼鏡的犯罪行為人,因此判小煜無罪。本案公訴人不服,上訴到二審,經王律師辯護後,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最終小煜無罪判決確定,證明小煜是清白的。

適用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