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煜在109年6月的某日下午,於台北市三創生活園區一樓逛街時,經過一家連鎖眼鏡店,進去閒晃後,沒有購買任何物品就離開,沒想到一周後接到警方通知,表示店家發現有一支黑色太陽眼鏡(價值6,800元)被偷,觀看監視錄影畫面後,認為小煜在失竊當天有接近該太陽眼鏡的櫃位,涉嫌重大,因此向警方提告。
律師主張
結果
法院認同王律師的辯護主張,認定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小煜確實是竊取太陽眼鏡的犯罪行為人,因此判小煜無罪。本案公訴人不服,上訴到二審,經王律師辯護後,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最終小煜無罪判決確定,證明小煜是清白的。
適用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