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誤借170%高利貸,委任律師勝訴後只須償還20%!

承辦律師 – 王銘柏 律師

事實經過

  • 小楊於民國99年間,因家人罹患疾病,急需用錢,向一位自稱代書的高利貸借了20萬元,並將名下房產設定抵押權給該名代書,但疏未注意借款契約的約定年利率高達24%(月利率2%)、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更分別高達73%,總計170%。
  • 小楊生性單純,且不知道已經掉入高利貸的陷阱,因此仍然繳了將近20萬元的利息,誰知道再怎麼還錢,似乎沒有還完的一天。直到108年,小楊終於無力再償還任何金錢給代書,於是代書立刻去聲請拍賣抵押物,小楊將要面臨無家可歸的窘境,於是找上王律師,希望獲得協助。
  • 所幸小楊找上王律師,經王律師先幫小楊聲請停止執行,讓小楊的房屋暫時免遭拍賣,之後由王律師為小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對不合理的高額利息及違約金主張無效。

律師主張

  • 依照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超故20%者,超過部分之約定部分無效(110年1月20日修正為16%),因此代書對於本案約定超過20%的部分,無法律上請求權。
  •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請求權的時效只有五年,因此代書只能向小楊請求五年的利息,超過部分不得請求。
  • 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除了利息以外,還有分別高達73%的遲延利息和違約金,王律師主張此部分是代書巧取利益,請法院酌減至零,代書不得請求任何遲延利息和違約金。

結果

  • 法院准予停止執行,小楊的房屋暫時免遭拍賣。
  • 最終法院認同律師全部的主張,判決小楊勝訴,小楊最終只須償還20%的利息及本金,且只需償還5年的利息,讓小楊少付100多萬元的利息和違約金。

適用法條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