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情男受騙加入愛情婚友社,遭請求給付22萬元,經律師協助後免付

承辦律師 – 王銘柏 律師

事實經過

  • 阿榮於民國109年1月初於手機交友軟體認識愛情婚友社的女職員小美,小美偽裝成女網友,與阿榮相談甚歡,讓純情的阿榮墜入愛河。
  • 豈料,小美之後將阿榮騙到婚友社,並向阿榮推銷販售婚友社的商品服務,阿榮不敵小美的話術和遊說,簽訂22萬元的愛情顧問契約。
  • 等阿榮返家後,才突然驚醒受騙,發覺這份合約顯失公平,於是向小美和婚友社表示自己實際上沒有意願要買這些服務,主張解除契約。但小美和婚友社豈會善罷干休,於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主張阿榮應清償22萬元服務費。阿榮不知道該怎麼辦,只好求助王律師協助處理。

律師主張

  • 阿榮和婚友社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婚友社並未依法提供審閱期間。
  • 契約的重要內容字體過小,以致於難以辨識或注意其存在。
  • 契約有部分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阿榮顯失公平。
  • 阿榮已依照契約內容合法解除契約,因此無須給付任何費用。

結果

法院認同王律師的主張,認定婚友社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且阿榮確實已經依照合約內容合法解除契約,因此阿榮勝訴,無須給付任何費用。

適用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