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成功追討!!

民事清償借款勝訴

承辦律師 – 賴柔樺 律師

事實經過

A的朋友B向A借款數十萬元,雙方約定過幾個月還款,並簽訂借據,A便將數十萬元現金交付給B。怎料到,雙方約定還款期間屆至時,B卻避不見面,A經多方嘗試下,仍然無法取得與B的聯繫,且經由A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B卻也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否認借據上的簽名是真的,A只能委請律師協助處理處理…

律師主張

  • 雖然B否認借據上簽名以及指印是他所簽及所蓋的,而向法官表示是偽造的,但現今鑑識技術成熟,可透過比對指紋等方式確認真假,故律師乃向法官提出送交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並經鑑定後確認借據上的指印確實是B的。
  • 在借據上充分表明現金已於簽訂借據時全數給付予借款人,而且要求對方按捺指印,以便後續比對是很重要的事,未來在舉證方面才能充分舉證,而且若是在借據上能寫明如果因借據涉訟時,應由敗訴一方承擔律師費的話,更能對自己權益有所保障。

結果

  • 法官判定借據為真,B應償還A繼款以及本次案件所衍生之律師費等。
  • A取得勝訴判決以及對B強致執行的權利。

適用法條

依民法第 474 條第1項規定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依民法第 478 條規定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