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收取高額利息,構成重罪?成功爭取無罪!

重利-無罪

承辦律師 – 賴柔樺 律師

事實經過

A因手上有閒錢,而將閑置資金出借給其朋友,並與朋友商議後收取高額利息,惟因另案A遭檢警搜索,並搜出本票、借據數張,經檢警詢問後,A承認有放貸行為,但否認犯罪。但因A在假釋中,其遭到檢警不友善對待,A怕其因此放貸行為而導致其假釋撤銷,趕緊找尋律師協助爭取無罪…

律師主張

  • 經律師詳細與A討論當時借貸的整個情況與經過,認為A並沒有趁其朋友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才借給朋友錢,且警察的搜索過程也有瑕疵,有爭取無罪的空間,乃向法院為無罪答辯。
  • 綜合上述律師主張,法院最終認定A無罪。

結果

  • 重利罪的構成並非是只要收取高額利息就成立重利,仍要具體地審視案件中是否已經交付利息、借款當時借款人的狀態是否有「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以及貸與是否知悉此情況。
  • 建議若是遇到此情況,要進找尋找律師討論,並針對事發過程當中的細節逐一釐清,才能有機會爭取無罪。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344條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