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與陸配離婚,在台灣要如何辦理呢?

作者:林倪均 律師

在台灣辦理-協議離婚 (兩願離婚)

第一步: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書
  • 臺灣配偶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 大陸配偶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 戶口名簿
  • 臺灣配偶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 法定規費
第二步: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
  •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及離婚協議書各5份
  • 身分證(或身分證明)、簽名(或印章)
  • 離婚事實聲明書5份
  • 法定認證費用

在台灣辦理-向法院訴請離婚 (判決離婚)

第一步:向夫妻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 起訴狀
  • 法定訴訟費用
第二步: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或判決離婚確定後,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離婚調解(或和解)筆錄或判決書、確定證明書
  • 身分證正本、簽名(或印章)
  • 戶口名簿
  • 臺灣配偶2年內彩色照片1張(詳細規格請洽戶政事務所)
  • 其他戶政事務所認定有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
  • 法定規費
第三步: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
  •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及離婚調解(或和解)
  • 筆錄或判決書、確定證明書影本各5份
  • 身分證(或身分證明)、簽名(或印章)
  • 離婚事實聲明書5份
  • 法定認證費用

結語

兩岸離婚登記有許多文件需要準備,程序較一般台灣人離婚繁瑣,又加上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程序,通常需耗時一至兩個月,若有文件不符合法律規定,辦理時間將耗時數個月,因此建議相關辦理程序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浪費您的寶貴時間!